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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市政府交通局(公告) 84.11.28北市交四字第47025號 主旨:公告調整本市遊覽車客運業基本運價,如公告事項並自本(84)年12月1日零時起實施。 依據:公路法第42條、第43條。 公告事項: 一、本市遊覽車客運業基本運價,自84年12月1日零時起調整。 (一)本市遊覽車客運基本運價:每延人公里1.90元為計算基礎計收運費。 (二)適用對象:本市遊覽車客運業。 (三)上述核定遊覽車客運基本運價為上限參考值,租車運價,以由業者與包租人雙方參考基本運價議價收費為原則。 二、副本抄陳交通部、台灣省政府交通處、高雄市政府建設局、台北市監理處、台北市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。 局 長 賀陳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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