附件六 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應符合左表規定
項 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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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一般大客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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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軸距 |
適用市區雙層公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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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 驗 要 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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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
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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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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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踏步高 |
至多四○公分 |
至多四○公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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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多四○公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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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空車狀態時以踏板上表面與地面間之距離為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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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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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走道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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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少三二公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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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少三二公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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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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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門框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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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少一八五公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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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少一八五公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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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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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門框寬 |
至少七六公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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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少七六公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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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少九○公分 |
一、 市區雙層公車靠上下層聯絡階梯之上下客車門寬度不得少於九○公分;另一車門寬度不得少於六○公分。 二、 市區雙層公車以外之大客車,門框高於一六五公分以上之部分,其門框寬不受七六公分之限制,但該部分面積應至少七六○平方公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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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規定 | |
五、內高 |
至少一八五公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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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少一八五公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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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層至少一七○公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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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走道中央以內部淨高為準。 |
軸距未達 |
現行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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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椅距 |
至少七○公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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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少七○公分 |
至少七○公分 |
從前椅之前緣量至後椅之前緣間︵即對應點︶之距離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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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項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內已有規定,但補充檢驗要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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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規定 | |
七、椅墊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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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少四○公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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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少四○公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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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少四○公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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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椅墊前端至椅墊最深處之距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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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規定 | |
八、駕駛座欄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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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設 |
應設 |
應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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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於駕駛座之後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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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核定立位車輛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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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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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行李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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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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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途車必備,但有行李廂者得免設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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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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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行李廂高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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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多一OO公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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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以行李廂內最大淨高為準。 二、行李廂不得裝置座椅。 三、車高三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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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發布日起實施。 | |
十一、扶手或拉捍或拉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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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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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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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核定立位之長途及市公車必備,具備其中任何一種均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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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規定 | |
十二、上下車扶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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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設 |
應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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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車門︵不包括安全門︶兩邊各一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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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規定 | |
十三、安全門有效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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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少一六○公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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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效幅度至少上層一四○公分×五○公分,下層一五O公分×五O公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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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門應設於車身後部中央,如引擎為後置式或車身後部裝設冷氣機者,准設於車身左側之後部或中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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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發布日起實施。 | |
十四、安全門有效寬 |
至少七六公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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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少七六公分 | |||||
十五、安全門通道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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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少三二公分 |
至少三二公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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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門通道應設置於安全門有效寬之範圍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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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規定 | |
十六、安全門下緣距地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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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多一○○公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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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多一○○公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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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多一○○公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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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安全門通道或階梯下緣距地高,但設階梯者其階梯寬至少七六公分,階梯深至少二五公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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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82.1.1起新領牌車輛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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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七、「安全門」標識字體 |
每字至少一○公分見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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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字至少一○公分見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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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字至少一○公分見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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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應設置於安全門上(即安全門本身上方)。 二、安全門上並應標明操作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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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規定 | |
十八、安全門警告裝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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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備有安全門開啟時對駕駛人之警告裝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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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備有安全門開啟時對駕駛人之警告裝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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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備有安全門開啟時對駕駛人之警告裝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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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告裝置可為警告燈、警鈴或蜂鳴器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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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82.1.1起新領牌車輛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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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九、安全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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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身兩側每側至少各五面,每面有效面積至少九○○○平方公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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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身兩側每側至少各五面,每面有效面積至少九○○○平方公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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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身兩側每側至少各五面,每面有效面積至少九○○○平方公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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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有效面積指安全窗打開後窗框之淨長乘以深寬所得乘積。 二、安全窗每面開度均應可達九十度以上。 |
一、已設有安全門者得免設置安全窗。 二、具備安全窗者得免設安全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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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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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O、車窗擊破裝置 |
兩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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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具 |
兩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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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窗為活動式︵可開啟式︶者得免設置。 |
現行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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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一、其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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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附件未規範部分應符合﹁市區汽車客運業申請行駛雙層公車處理要點﹂之規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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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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